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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門教育分級處置機制能否取代收容教養制度引熱議

      法治日報 | 2020-09-01 08:33:31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二審稿目前正在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對于這部法律的修改,目前社會各界關注的一個重點就是如何解決低齡未成年人實施重大惡性犯罪后的矯治問題。

      據了解,此次修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核心,就是要處理好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相關的懲治、矯正、保護、教育的關系,在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為進行科學分類的基礎上,分別設計有針對性的教育、矯治和懲戒措施,形成完整的分級處置機制。

      值得關注的是,多年來,對于這部分未成年人,實踐中采取的措施就是收容教養。收容教養制度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中都有明確規定。但在上個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中,則不再使用“收容教養”這一概念,而是將有關措施納入專門教育。

      這一改動引發了常委會委員們關于收容教養制度去留的討論。顯然,收容教養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但究竟該如何進行科學合理的頂層設計?

      建議對收容教養制度加以改革

      “收容教養措施并不是一個簡單的取消。”沈春耀委員指出,收容教育、勞動教養、收容遣送、收容審查等這些措施都先后退出了歷史舞臺,被取消、廢止或者替代。而收容教養措施在一定范圍內還是需要的,但是應當加以改革和完善。

      沈春耀指出,現在這些實行收容教養的未成年人都被放在監獄中的未成年犯管教所,把沒有被判刑的未成年人放在那里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但是放在普通學校是不行的,放到社會上更不行,所以可選項并不是很多,相對比較好的就是利用專門學校。

      “如果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這個修法方案能通過的話,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收容教養制度就要作相應修改。如果修改了,那我們國家幾十年來最后一個被稱為‘收容’的措施就退出了,這是很有意義的。所以,把這個問題在此次修法中解決好是法治的一大進步。”沈春耀說。

      建議加強監督避免“換湯不換藥”

      草案二審稿擬通過專門學校解決收容教養場所問題。劉修文委員認為此舉有利于對現有的收容教養制度進行完善。但他強調,無論是“收容教養”還是“專門教養”,都是對未成年人比較嚴厲的約束措施,未成年人相對于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傷害,要進一步提升制度的透明度,增強監督制約,避免“換湯不換藥”。

      劉修文建議嚴格加強管理,增強監督制約,在法律中明確“上級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專門教育、專門教養工作監督管理”,且明確專門教育的決定和執行由不同部門負責,以增強監督制約。

      劉修文還建議增加檢察機關的監督。“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內部一般也設有專門的未成年人檢察部門,建議在第四十八條增加一款‘人民檢察院對專門教育、專門教養實行法律監督。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專門教育、專門教養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認為決定不合適的,可以向同級公安機關提出糾正意見’。”

      朱明春委員也建議增加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專門教育雖然明確了是國家教育體系的一部分,但是它本質上還是帶有一定的人身強制問題,實際上還是有懲罰和矯治的內容在里面。所以應該增加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同時,他認為專門教育的期限應該明確出來,最好規定1個學期或者1學年,然后按期評估能不能回歸到正常的義務教育體系中去。如果不合格可以延長,由指導委員會再來評估,這樣能夠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對專門學校改進工作也是一個正向激勵。

      建議重新激活收容教養制度

      “目前收容教養制度已處于停滯階段,基本上不再執行。需要重新激活改造它,形成一個非常獨特的處罰措施。”在汪鴻雁委員看來,有效應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是對收容教養制度進行改革,而不是用專門教育進行取代。

      汪鴻雁認為,現有的收容教養制度讓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基本上處于放任自流階段,難以起到懲戒和震懾作用。而不少公眾也誤以為只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就可以解決問題。實際上,當務之急應當是完善替代刑罰的矯治措施,對這部分涉罪未成年人進行有效懲戒。

      談及如何進行收容教養的司法化改造,鑒于當前收容教養面臨著適用對象、執行程序、實施場所等諸多困境,汪鴻雁建議此次修法能激活和改進這項工作,使其更具操作性。具體包括:明確適用對象,跟專門學校區別開;細化執行程序。明確收容教養的申請主體為公安機關,同時承擔舉證責任和證明責任。建議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明確收容教養期限一般為6個月以上3年以下;規范收容教養期間的矯治內容,保障未成年人接受系統的文化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職業技術教育等等,收容教養當中的工作內容和監獄要有區別;對收容教養的期限變更與專門學校作出規定,同時完善監督程序,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堅持分工配合,建議由司法行政部門牽頭,并負責安全管理和行為矯治,教育行政部門參與其中負責教育教學,民政部門則負責養育和照料。

      汪鴻雁還強調必須要對收容教養機構的設置和建設作出規范。“綜合考慮執行數量、矯治效果、投入成本等因素,在每個省設置至少一所收容教養機構,對本地或者臨近地區涉罪未成年人進行集中收容,收容教養執行場所不同于監獄、未管所等機構”。

      關鍵詞: 專門教育 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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