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下午,全國人大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該法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屆時現行的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等9部單行法律將同時廢止。
“風物長宜放眼量”。法典從通過到實施盡管還有半年左右的時間,但它內容龐雜,共計1260條、10萬余字,法律各界稍加理解熟悉之后,新法就要開始適用了。
因此,盡管法典還有半年時間才開始實施,本文針對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所作的梳理,為求全面,包含了2001年《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釋以及《民法典》。
先看法律改革中不變的內容。從《婚姻法》到《民法典》,都認可了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的權利,也就是在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夫妻財產可以歸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不一定都是“共同財產”。在沒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才需要根據法律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再看法律的肯定性規定,也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和類型。
5月22日提交審議的《民法典(草案)》基本沿用了2001年《婚姻法》的規定,只做了一些局部微調。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其中,第一項的“其他勞務報酬”、第二項的“投資的收益”,都是在2001年《婚姻法》基礎上增加的補充性規定。但這種補充不會影響司法實踐,因為勞務報酬和投資收益等財產類型已經在《民法典》之前通過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納入共同財產的類型了。
關于勞務報酬和投資收益,《婚姻法解釋(二)》和《婚姻法解釋(三)》明確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類型如下: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八)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
(九)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
(十)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該獨資企業及相應財產;
由于社會關系日益復雜化、個人財產形態日益多樣化,司法解釋也與時俱進,明確將下列收入或資產列為夫妻共同財產類型:
(十一)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十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十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十四)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
(十五)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十六)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十七)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且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
(十八)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父母未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
最后看法律的否定性規定,也就是法律明確規定為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類型: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 一方的婚前財產;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中第二項是將《婚姻法》的相關條款擴大了范圍,《婚姻法》的第十八條第二項是“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列舉了具體費用類型,而《民法典》并未限定費用類型,只要求是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結合《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屬于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類型還有以下幾種:
6.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7.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
8.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
9.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
從上述的立法軌跡可以看出,在夫妻共同財產類型問題上,司法機關一直在因應時勢,發揮主觀能動性,不斷將新型財產類型納入到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范圍內。《民法典》的出臺并不會顯著改變現在的司法實踐,因為司法實踐已經涵蓋了絕大部分財產類型,且規定得更具體、更細致,因此也相當有可操作性。
尤其是支付日益無紙化之后,我們已經很少使用現金,絕大多數交易都是通過銀行賬戶和支付寶、微信來完成,法院只需要調取或要求當事人提供銀行流水、證券流水、支付寶和微信流水,就能將一個人的收支情況掌握得八九不離十,一個人對家庭的經濟貢獻也一目了然,法院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上也可以較過去更為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