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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育兒假”看上去很美

      紅星新聞 | 2022-03-21 10:12:07

      目前,全國已有20余省份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增設育兒假成為一大亮點。

      然而開年以來,多地網友表示請假遭拒,用人單位或是駁回請求,或是設置門檻,還有員工迫于職場壓力不敢休假。與之相對,記者在采訪中發現,不少企業將育兒假理解成鼓勵性政策,認為并非“分內之事”,可以選擇執行。

      育兒假具有強制性嗎?紙面福利如何走進現實?《工人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

      聽上去誘人,休起來難

      “政策出臺4個月了,公司仍以‘未接到通知’為由推脫,育兒假何時能真休?”

      2月17日,廣東某公司員工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發帖稱,兒子今年兩周歲,廣東公布育兒假政策后,自己多次詢問能否休假,單位一直答復“暫時無法執行”。

      去 年8月,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截至目前,至少25個省份已據此出臺地方性法規,在子女滿3周歲之前, 給予夫妻雙方每年5~15天不等的育兒假,重慶、安徽兩地更是將子女年齡放寬至6周歲。還有地區進一步明確,假期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視同出勤。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李凌云表示,作為三胎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育兒假的設置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一方面有助于緩解育兒困難,并且強化父母雙方共同育兒的理念;另一方面,對于減少就業歧視、促使女性重返職場也將起到積極作用。

      但記者注意到,有網友反映:請假遇到困難。一位浙江網友表示,領導聲稱‘要等紅頭文件和實施細則’,不僅不予準假,還暗示休假將影響年終評價和升職加薪。

      還有網友表示,單位設置了重重門檻,例如“育兒假需一次性休完,不得累計,不得扣除周末”“申請需提前一個月,并證明家中無人帶小孩”“本省政策11月發布,孩子3月過生日,公司偷換概念按比例折算,本年度只允許休3天”……

      除了“不能休”之外,“不敢休”現象也較為突出。北京某互聯網公司員工楚菲告訴記者,人事部門已公布了休假流程,但至今無人提出申請。

      育兒假具有強制性嗎

      在員工“有假難休”的同時,一些用人單位也“有苦說不出”。

      北京某民營企業的人力資源總監張一航坦言:“婚假、產假都在延長,若是再加上育兒假,企業的負擔就太重了,減少用工時間,就等同于壓縮利潤空間。”

      “當 前,育兒假的實施狀況總體上不樂觀。”李凌云分析稱,育兒假作為一個原則性規定,落實主體還是用人單位。在政策框架內,企業對于休假安排擁有一定的自主 權,可在內部經由民主程序制定規章流程,而后明確寫入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但現階段,因假期增加的用工成本不能得到合理分擔,企業很難積極推進。

      此 外,政策本身的含糊之處,也讓企業有空子可鉆。記者梳理發現,按措辭力度劃分,各地新規可歸為兩類。其一,強制性政策。北京、甘肅、重慶等絕大多數地區的 表述為“應當給予”“可以享受”育兒假。其二,鼓勵性政策。例如重慶規定“經單位批準可休育兒假”,青海則為“鼓勵用人單位設立育兒假”。

      李凌云對此表示,在前者的語境下,企業有義務給予育兒假,后者只能依賴于企業自覺執行。她還指出,對于不執行育兒假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各地的規定也不盡相同,“一些地區沒有出臺罰則,還有的地區罰則不明確,僅要求按照既定法律法規處罰,但根本無法找到相適應的條款”。

      “另一個尷尬的局面是,育兒假相關政策由衛生健康部門制定,但很大程度上要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去保障落實,而目前后者未出臺具體的執行標準。”李凌云說。

      用生育保險覆蓋假期工資

      對于網友的留言,各地有關部門紛紛給出了回復。例如,杭州市衛健委表示,人口與計生條例頒布當日即生效,無需紅頭文件確認,如果單位拒絕執行,可向勞動權益保障部門投訴立案。北京市東城區、朝陽區衛健委則回復稱,將“點對點”向企業解釋政策并進行督辦。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祝輝良認為,除了以多種途徑督促企業執行外,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大立法等部門要形成政策聯動,盡快出臺更明確、更有針對性的實施細則,這是推動育兒假真正落地的前提。

      在 罰則的設立上,李凌云舉例稱,如果企業不執行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等假期,一般會被責令以支付加班費、應休未休工資的形式來補償員工。育兒假則不 然,0~3歲的嬰幼兒期轉瞬即逝,父母的陪伴無法用金錢衡量。糾正措施也不應僅是金錢處罰,必須通過勞動監察等方式保障假期足額執行。

      “可 引入社會力量,合理分擔假期成本,從根本上打消企業的抵觸情緒。”李凌云建議,從短期看,應在生育保險基金的可承受范圍內,對假期工資做一定比例的補貼。 從長遠計,應拓寬生育保險的籌資渠道,擴大基金規模。較為理想的狀態是,不僅用以支付育兒假期間的工資待遇,還可覆蓋延長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切實緩解企 業的困境。

      “很多企業對育兒假認識不足,有關部門要深入基層開展宣講。激發生養意愿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理解和參與,用人單位應勇于承擔社會責任,主動落實一系列生育待遇新規,不搞隱性歧視,不為職業發展設卡,解除員工的后顧之憂。”祝輝良說。

      來源:工人日報

      關鍵詞: 用人單位 生育保險 紅頭文件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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