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安全有序水域治安環境,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水域治安管理辦法》,將于4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禁止了9種違反水域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主要包括:擾亂港口(碼頭)、錨地等區域或者船舶上的公共秩序;擾亂水域單位秩序或者水域群眾聚集性活動秩序;擅自進入、停靠國家和本市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島嶼;非法攔截或者靠登他人船舶,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機動船舶,故意沖撞他人船舶以及其他危害水域公共安全的危險駕駛行為;非法隱匿、留用或者擅自處理水域漂浮的違禁物品等。有上述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中,上海市禁止船舶航行的水域,主要指青草沙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陳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崇明東風西沙飲用水水源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