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針對近年來在各地不斷發生的高空拋物、墜物事件,旨在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懲罰、規范和預防功能。
其中值得引起關注的是,《意見》明確了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事實上,此前對于實施高空拋物造成傷亡的,可以故意或過失致人傷亡的罪名對施害人提起公訴,但對于未造成傷亡的違法者,卻較少受到法律的懲處。在《意見》指導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可填補這一漏洞。
“頭頂上的安全”怎么保障
最高法《意見》從三方面給予回應
今年6月,深圳一小區,一名五歲男童被一扇從高空墜落的玻璃窗砸傷頭部,經搶救無效死亡。此后,多地陸續曝出高空拋物、墜物事件,“頭頂上的安全”受到公眾關注。
其中,對于案件的司法審判,扮演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
對于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審理,司法審判有三個功能:1、刑事制裁,主要涉及到認定犯罪和量刑標準;2、救濟損害,主要針對這類民事案件的受害人往往面臨難以很快獲賠的困境;3、行政審判,主要是監督相關的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履行相應職責。
此番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這份《意見》,從這三個方面都給予了回應,將成為各地依法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依據。
何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曾有人犯此罪被判刑十年
此前,南都記者對2015年以來裁判文書網披露的高空拋物、墜物案件梳理發現,在高空墜物和高空拋物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多以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尋釁滋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被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的16條意見中“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提出,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其中高空拋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值得引起關注。
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近年來,實施高空拋物造成人員傷亡,可以故意或過失致人傷亡的罪名對施害人提起公訴。但是對于實施高空拋物行為未造成傷亡的違法者,卻較少受到法律懲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高空拋物者,正可填補這一漏洞。
南都記者梳理網上的新聞報道發現,近年來,多地檢察機關以這一罪名將違法高空拋物行為入刑。
比如,今年7月31日,經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高空拋物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案件中,周某因為心煩就將兩塊廣告牌玻璃從四樓扔下,雖沒砸到人,但仍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又比如,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與朋友喝酒,從21樓陽臺處先后往樓下扔出一個啤酒瓶和一個玻璃杯,其中玻璃杯砸中站在樓下操場上的13歲男童,致其顱腦嚴重損傷。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從21樓的高層住房高空拋物是一種極端危險的行為,已看見樓下為學校操場,還有學生正在鍛煉,其為發泄情緒,不計后果從高樓上先后將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學校操場,致一人重傷,其行為侵犯社會公共安全,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終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高空拋物、墜物“全員買單”引爭議
最高法: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
2018年4月15日,一名48歲的女子行至廣州市白云區一棟廠房下時,突遭一條從天而降的大狗砸傷。雖耗巨資醫治,仍高位截癱。因尋不到狗主,受害人將整棟樓的房東與租戶都告上法庭。
事實上高空墜物和高空拋物案件均易發生這樣一種特殊情況:因無法明確直接侵權人,最后“連坐擔責”。依據是《侵權責任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有法律專家認為,將無辜者納入責任承擔者,是一種補償責任,不是賠償責任,是一種妥當性安排,是一種社會利益的互助分配方式,在道德上有一定的正當性。
不過,也有觀點認為,“全員買單”的前提應該是公安機關窮盡了所有調查手段仍然無法找到直接侵權人。
對此,《意見》也強調了要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積極主動向物業服務企業、周邊群眾、技術專家等詢問查證,加強與公安部門、基層組織等溝通協調,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受害者索賠難
最高法:支持探索建立社會救助基金
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的受害人往往面臨難以很快獲賠的困境。比如上述的高空墜狗案件當事人,因難以確定直接侵權人,案件訴訟相對漫長,受害者唯有個人斥資墊付高額醫藥費,感嘆“天降橫禍,弄得一貧如洗”。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意見》要求“要充分運用訴訟費緩減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時對經濟上確有困難的高空拋物、墜物案件受害人給予救濟。通過案件裁判、規則指引積極引導當事人參加社會保險轉移風險、分擔損失。支持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探索建立高空拋物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或者進行試點工作,對受害人損害進行合理分擔。”
目前對于發生在公共區域的意外,許多小區物管有購買保險以規避賠償責任。有不少專家提出,針對私人住宅,同樣可以購買相應的公眾責任險。但是南都發起的一項網絡調查結果顯示,僅有7.3%的網友表示了解過專門為防范居民住宅高空墜物的公眾責任險,有53.1%的網友表示沒了解,39.6%的網友聽說過這一保險,但是對其不了解。
物管不履行相關義務
最高法: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若小區發生高空墜物,作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管需要擔責嗎?此前,廣東省城市社區建設研究會副會長周活寧在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物權法,全體業主或業委會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共有物權的部位和共有設備設施進行管理,而窗戶之類的私人住宅物件就屬于專有部分,并非共有部分。
不過,《物業管理條例》也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意見》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后,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