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將于11月15日起正式施行。市規自委對此作出權威解讀,梳理出五大關鍵詞。新規提出,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查處城鎮和鄉村的“有證”違法建設,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無證”違法建設進行查處。
關鍵詞1 政府領導
更突出區政府的領導作用
本次修訂進一步突出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統籌領導作用。
規定提出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規劃的實施,組織、協調、監督違法建設制止和查處工作,將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情況納入相關考核。各區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查處發生跨街鄉管轄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指定管轄。在違法建設拆除后,區人民政府還應當對拆除違法建設后的騰退用地依法進行管理。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今后各區人民政府對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的領導將更加全面有力。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執法機關、有關部門在打擊違法建設、加強執法聯動上的監督考核將常態化。對拆除違法建設后騰退土地的有效管理上將著力加強。
關鍵詞2 執法下沉
城管查處職權下沉街鄉鎮
優化違法建設執法體制是本次修訂工作的核心任務。規定明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具體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的制止和查處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以及選址意見書、規劃綜合實施方案等規劃文件但進行建設的情形進行查處。對已建成違法建設,區人民政府責成違法建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作出強制拆除或者回填決定并組織實施。
也就是說,以前由城管部門負責查處的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和其他規劃文件的城鎮違法建設,今后將轉由違法建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
關鍵詞3 優化分工
違建按片管理更清晰
違法建設查處職責劃分是優化本市執法體制的重中之重,也是《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明確授權市政府開展的一項重要工作。新法規定,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查處城鎮和鄉村的“有證”違法建設,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負責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無證”違法建設。
關鍵詞4 機制保障
健全執法聯動協調機制
結合《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本次修訂進一步健全巡查機制,充分發揮基層發現和報告作用。特別是新增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的發現和報告責任。
在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的基礎上,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轄區內有違法建設的,要予以勸阻,并報告行政執法機關;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發現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違法建設的,要及時勸阻并報告。
關鍵詞5 標準細化
保障全市執法裁量標準統一
執法權下沉街鄉后,為加強和指導基層依法行政,保障全市執法裁量標準統一,新規細化了違法建設查處基準,補充完善了執法操作關鍵環節,如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發現正在搭建、開挖違法建設的,應當書面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并在3日內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對建設工程造價、違法建設建筑面積、以及違法建設當事人拆違費用滯納金的計算規則進行了細化,對宅基地上違法建設租金收入的認定方式、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到場,執法機關的行為規范等進行了詳細規定。(記者 趙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