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近日審議并通過《湖北省學校安全條例》,明確了校園空氣質量安全的相關要求。
條例規定,校園內運動場等公共場所以及教室、宿舍等在交付使用前,應當由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對空氣中甲醛、苯等揮發性有機物進行檢測,并在顯著位置公示檢測結果;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和其他學校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校園內公共場所、建(構)筑物以及設施設備等進行檢測和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停止使用并及時整改。
據悉,這一條例將從20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