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國家監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衛健委、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會簽下發《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公布,共同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
《意見》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虐待、欺凌、遺棄、拐賣等九類不法侵害情形,有關單位和個人須立即報案。其中規定對公職人員長期不重視強制報告工作、不按規定落實強制報告制度要求的,有關部門將依法問責。
當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續上升,案件預防難、發現難、取證難的問題亟待破解。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廳長 史衛忠介紹,2017年至2019年,檢察機關起訴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別為4.76萬人、5.07萬人、6.29萬人,后兩年同比分別增長6.8%、24.2%。司法辦案發現,案件發現不及時,嚴重影響了打擊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這與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自身特點密切相關。
《意見》規定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是指有關報告義務主體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
《意見》規定了性侵、虐待、欺凌、遺棄、拐賣等九類應當報告的情形,報告責任主體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的,應按照主管行政機關要求報告備案。具備先期核實條件的相關單位、機構、組織及人員,可以對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況進行初步核實,并在報案或舉報時將相關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機關。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損害的未成年人時,應當保持高度警惕,按規定書寫、記錄和保存相關病歷資料。
報告將“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明確為,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看護、醫療、救助、監護等特殊職責,或者雖不負有特殊職責但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條件的單位、企業、組織,如教育、醫療、兒童福利機構、救助機構;旅店、賓館,居(村)民委員會等。
《意見》規定在報告、處置過程中注意保護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相關人員應當注意保護未成年人隱私,私自傳播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意見》要求,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或舉報后,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案件初步情況,對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審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并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內向報案單位反饋案件進展,在移送審查起訴前告知報案單位。
《意見》強調,檢察機關應當切實加強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監督。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立案。
《意見》所稱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情況包括:(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隱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的;(二)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產的;(三)十四周歲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懷孕、流產的;
(四)未成年人身體存在多處損傷、嚴重營養不良、意識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毆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因自殺、自殘、工傷、中毒、被人麻醉、毆打等非正常原因導致傷殘、死亡情形的;(六)未成年人被遺棄或長期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七)發現未成年人來源不明、失蹤或者被拐賣、收買的;(八)發現未成年人被組織乞討的;(九)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
《意見》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發現未成年人需要保護救助的,應當委托或者聯合民政部門或共青團、婦聯等提供救助;發現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予以懲處;發現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依法代未成年人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意見》明確了檢察機關依法對強制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法律監督,對于工作中發現相關單位執行、監管不力的,可以通過發出檢察建議書等方式進行監督糾正。對公職人員長期不重視強制報告工作,不按規定落實強制報告制度要求的,監察委員會依法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依法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