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倪照、嚴軍等挪用公款罪二審刑事判決書》,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原南京銀行江寧科學園支行副行長倪照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根據二審刑事判決書,倪照,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南京銀行江寧科學園支行副行長,住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2016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挪用資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此前一審判決認定,2016年11月,倪照與南京新航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總經理嚴軍、江蘇乾義匯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經理張焰預謀后,由嚴軍、張焰在社會上尋找資金來源,用“貼息”的方式讓資金方將資金存入南京銀行定期存款賬戶,再由倪照利用其擔任南京銀行江寧科學園支行副行長,分管柜面業務以及對柜面業務授權的職務便利,私自更改儲戶的賬戶密碼、重置網銀U盾、變更客戶預留手機號碼。先后兩次挪出南京銀行資金儲值款共計人民幣266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
一審判決,被告人倪照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被告人嚴軍、張焰共謀,互相配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倪照、嚴軍、張焰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倪照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嚴軍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張焰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在二審庭審中,有證據證明,倪照系自首,有主動投案意愿,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張焰不構成從犯,但考慮其實際使用金額較小,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倪照、嚴軍,在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倪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張焰、嚴軍共謀,互相配合,挪用公款用于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倪照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未認定倪照構成自首,未準確區分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當,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糾正。
二審判決維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倪照、張焰的定罪部分及對被告人嚴軍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銷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倪照、張焰的量刑部分。二審改判為倪照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張焰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此為終審判決。
2017年7月27日,江蘇省檢察院發布公告稱,7月25日,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檢察院依法對南京銀行江寧科學園支行原副行長倪照、南京航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嚴軍和江蘇乾義匯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焰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偵查。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原告董勇與被告倪照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還顯示出,倪照還因欠別人310萬元尚未歸還被告上法庭。
2015年12月10日,原告董勇與被告倪照共同簽訂一份情況說明,載明:2015年7月1日由倪照向楊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楊某人民幣400萬元正,期限至2015年7月6日,上述款項轉入南京銀行,笪某賬戶,賬號62×××64”,該借條中借款實際的債權人為董勇,楊某系董勇公司員工,通過楊某的賬戶交付的該款項。現經各方確認該債權的實際債權人是董勇,債務人是倪照。倪照至2015年12月10日已還款60萬元給董勇,余款340萬元尚未歸還。2016年9月21日,被告倪照又向董勇出具借條一份,載明:本人倪照于2015年7月1日向董勇借款人民幣400萬元整,目前已還款90萬元整,本人愿盡一切所能還清余款。
被告倪照未到庭應訴,但辯稱:其確實向原告董勇借款400萬元,已經歸還了90萬元,現在無力償還剩余借款。車輛抵押合同屬實。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一審認為,結合原告董勇提供的借條、情況說明、銀行流水、案外人楊某的調查筆錄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可以認定原告董勇已經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倪照出借了400萬元,履行了出借的義務,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已經成立生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原告董勇按照合同約定出借了款項,被告應當按約還款,被告倪照已經返還了借款90萬元,對原告董勇要求被告倪照返還剩余借款本金310萬元的訴訟請求,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關鍵詞: 南京85后副行長挪用266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