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5年內,深圳市主體功能為住房類建設項目應在劃撥決定書簽發之日或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4年內竣工。這是記者從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17日印發執行的《深圳市建設用地開工竣工管理辦法(試行)》中了解到的。
辦法旨在加強土地供應批后監管,規范建設用地開工、竣工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選取“建筑高度”和“建筑規模”兩個關鍵指標作為確定具體建設項目開工、竣工期限的依據。
辦法規定,主體功能為住房類建設項目應在劃撥決定書簽發之日或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自劃撥決定書簽發之日或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4年內竣工;主體功能為非住房類建設項目的開工、竣工期限根據建筑高度和建筑規模來確定。非住房類建設項目地下室超過或等于3層的,其開工日期可以在相關規定基礎上再延長6個月,竣工期限相應順延。
辦法還對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導致未按時開竣工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并對出具證明材料的部門、認定的程序等進行了規定,規范了政府原因開竣工延期的處理。
辦法對竣工違約的違約金計收基數和計收比例進行了調整,計收基數由“土地出讓金”調整為“合同地價”,計收比例由“每半年5%”調整為“每3個月1.5%”;對逾期滿2年(含2年)的,可按照繳納基數的20%收取違約金,如實際逾期期限按照相關規定測算應繳納違約金的比例高于20%的,按實際測算的比例征收;也可以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政府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調整后,竣工違約應支付的違約金大幅提高。(記者王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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