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決落實作為順風車平臺的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經營;堅決抵制非法營運,不把順風車做成廉價網約車,認真落實主管部門的工作要求;啟動部分產品的優化相關動作……
2020年12月,針對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提醒式約談,嘀嗒、哈啰等順風車平臺公司很快作出回應,相關回應舉措均落點于不以順風車名義提供網約車服務、讓順風車回歸共享經濟本質。
由于順風車具有環保節能、價格實惠等優勢,近年來,諸多平臺公司布局入場。然而,順風車自誕生之日起就因存在違規營運、安全風險等問題而廣受詬病。此次對相關順風車平臺公司的約談再次顯示,作為共享經濟的代表,順風車市場健康發展的方向必須是“真順路”“非盈利”。
平臺作用并非簡單居間服務
2018年1月,趙某田與妻子乘坐韋某容駕駛的滴滴順風車從北京回河北易縣,路上與張某駕駛的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趙某田受傷、妻子死亡。交警部門認定,韋某容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趙某田夫婦無責任。
就事故賠償問題,趙某田及家屬將韋某容、貨車駕駛人張某和車主裴某、兩輛車投保的保險公司,以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運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庭。其中,滴滴出行公司是“滴滴順風車”平臺軟件注冊公司;運達公司系“滴滴順風車”App平臺運營商,為用戶提供順風車信息服務;小桔公司系“滴滴順風車”App平臺設計者。
《法治日報》記者從案件二審判決書中看到,被告運達公司辯稱,順風車屬于私人小客車合乘,車主和合乘需求者根據平臺展示的信息自由選擇合乘對象,雙方通過平臺提供的信息服務達成合乘出行的民事法律關系,車主和合乘需求者之間是分攤出行成本的民間互助行為,該公司作為順風車平臺運營主體,提供的是合乘信息居間服務,對合乘雙方的行為并無介入,亦不存在管理行為,不應承擔該案賠償責任。
易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運達公司提供的《順風車信息平臺用戶協議》,雖然滴滴平臺不指派車輛進行營運,但對其簽約的車輛有明確的審查管理義務,對車主及合乘乘客也進行一定的管理。乘客內心所信賴的是滴滴出行平臺簽約的車輛,而不是任意的車輛。居間合同中居間人對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滴滴平臺的行為已超越居間人的服務范圍,因此不能簡單地定性為居間服務,滴滴出行平臺應當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易縣法院一審判定,運達公司應相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原告要求小桔公司、滴滴出行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2020年7月,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維持一審判決。
從此案例可以看出,順風車與網約車不同,乘客雖然也是通過相關平臺與順風車車主達成關系,但是與車主分攤出行成本,車主并非盈利行為。同時,順風車平臺在其經營范圍內運營、獲利,掌握著交易價格、訂單分配模式、抽成比例、補貼發放規則等內容并提供安全保障,因此其在順風車法律關系中發揮的功能和作用遠超普通網絡交易平臺和居間人的功能和作用。
假順路實盈利現象并不鮮見
順風車算不算網約車?要不要辦理網約車資格證?
很多人對順風車和網約車的認知一直存在疑問。對于這個問題,交通運輸部曾回應: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這里所稱的合法私人小客車合乘與網約車經營性客運服務有很大區別,不需要辦理網約車相關許可。
同時,交通運輸部也強調,順風車要符合相關要求:一是應以車主自身出行需求為前提、事先發布出行信息;二是由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合乘車輛;三是不以盈利為目的,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四是每車每日合乘次數應有一定限制。
事實上,早在國務院辦公廳2016年發布的《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就明確,順風車業務發展應做到“真順路”“非盈利”兩個核心。但在實際運營中,這兩點核心要求卻沒有被嚴格落實。
“App里明明已經顯示了具體路程,但是司機卻說要接個人很快就走,結果繞了半天才接上。從這個人和司機的交談中可以聽出來,他們并不認識,而且他要去的地方和我的目的地也不順路。”家住河北省邯鄲市磁縣的劉女士向記者講述了一次不順心的順風車乘坐體驗。
由于工作需要,劉女士經常往返于磁縣居住地與邯鄲東站,為了節省費用,她習慣乘坐順風車。“和這些司機一聊了解到,他們根本不是真正的順風車,有的把順風車和網約車都在手機上掛著,哪個有活兒拉哪個,其實都是跑運營的‘黑車’。”劉女士告訴記者。
在一些平臺上,“黑車”借“殼”注冊、違規從事網約車營運的情況并不少見。在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約談相關順風車平臺之前,有多家平臺開通了“附近訂單”“附近乘客”等功能,這使原本按既定線路順風拉客的車主可以中途增加線路和訂單。因此,不少乘客在搭載順風車時,發現并不一定順路,并且還出現了亂收費和議價的情況。
市場發展呼吁制定政策法規
被約談后,幾家順風車平臺公司紛紛回應。嘀嗒出行發布聲明稱,將堅決抵制非法營運,不把順風車做成廉價網約車,已將“附近訂單”功能修正為更能精準反映順風車本質特征的“臨時路線”功能。哈啰出行也表示,已經啟動部分產品的優化相關動作等。
“對于真正的順風車來說,取消‘附近訂單’等功能后影響并不大,對于順風車主來說,目的只是降低成本而不是掙錢,相關措施針對的就是那些打著順風車的幌子行網約車之實的運營車輛。”一名注冊順風車車主對記者說,順風車本來是對乘客和車主都有利的一種共享模式,正是由于相關平臺的管理不嚴,才讓有些人鉆了空子。
“此前其實一直都有對順風車的限制規定,比如限制單數等,只不過有的平臺從未認真落實。”上述順風車車主坦言,“如果嚴格限制每車每日接單次數為2到4單,再對順風車的合乘價格進行規范,例如必須低于運營車輛定價50%,那么想在順風車平臺上從事網約車業務盈利是不可能的。”
“只有建立完善的行業標準和規范體系才能使順風車市場健康有序。”城市智行研究院院長沈立軍認為,目前順風車行業已經開始回歸理性發展階段,但如果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那么監管執法將無法可依,平臺責任的界定和落實也難以實現,合規運營和安全保障更無從談起。
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因此,業內人士表示,對順風車的管制是一城一策,應當由地方人民政府出臺相應地方規章或地方規范性文件。
“為了促進順風車健康發展、規范運營,第一,要加強輿論宣傳,形成社會共識,有關政府部門應把激勵順風車健康發展,納入未來美麗工程加以統籌規劃;第二,加快制定出臺私人小客車合乘的政策法規;第三,抓緊將國務院鼓勵政策導向落實到更多具體措施上。”在2020年8月舉辦的第二屆中國順風車健康發展法律論壇上,國家發改委中國城鎮化促進會副主席王平生說。
作為新興業態,順風車的巨大社會價值毋庸置疑。一些順風車成為變相網約車的現象,隨著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的健全,不可能長期被平臺公司進行“監管套利”,市場的不斷發展完善也會出現更多多元治理的措施,推進順風車更好發展。(記者 周宵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