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收到檢察建議后,馬上進行了積極整改,升級完善了運營中心,不僅提高了商品鹽調配運送的工作效率,還從體制機制上杜絕了‘打白條’賒鹽的行為。”近日,吉林省吉林市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張揚在回訪某鹽業公司時,該公司相關負責人說。
在庫管員的供述中發現端倪
葛某于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擔任某鹽業公司運營中心副主任(區域經理)期間,利用主管銷售的職務之便,從經銷商手中收取預付款,并將本應上交給公司的預付款部分截留歸個人揮霍。按照公司正常流程,區域經理將收取的貨款上交到銷售部營業室,由營業室出票,庫管員見票后再對食用鹽出庫。而葛某卻以向庫房打借據的形式,從庫房直接出庫食用鹽配送給經銷商,企圖瞞天過海。
一次次輕松得手,讓葛某更加大膽,一年之間竟開出了18張“白條”。截至2018年6月,葛某從經銷商處截留的預付款及以借據形式從庫房出庫的食用鹽共計折合人民幣100余萬元。
此案由吉林市豐滿區監察委調查終結,經豐滿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葛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后葛某不服提出上訴。
案子移送到吉林市檢察院后,承辦檢察官張揚在閱卷中產生疑問:上訴人葛某一年內數次挪用公款都沒有被企業發現,僅憑一人之力是怎么實現的?
帶著疑問,張揚深挖細查犯罪事實。在閱卷過程中,庫管人員王某的一段供述,引起了他的注意——“葛主任,您什么時候有時間咱們把賬目對一對。”
對賬?為什么庫管人員要與區域經理對賬,而不是與專門負責出票的營業室對賬呢?庫管人員憑借據短時間多次出庫食用鹽且數量較大,這符合企業的相關規定嗎?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是否存在管理漏洞呢?
讓檢察建議有的放矢
張揚將發現的問題匯報給部門主任和分管領導。隨即,他所在的吉林市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專門成立了辦案組。調查走訪中,辦案組調取了《吉林省鹽業集團企業規章手冊》,與相關負責人了解企業管理情況,通過逐條比對手冊內容,結合案情和實地調查情況,辦案組發現了企業在管理中暴露出的問題。具體包括:區域經理可以以公司名義收取貨款,暫存于個人銀行賬戶,庫管人員私自收取區域經理出具的借據出庫,統計員在盤點庫存時與庫管人員虛假對賬,不履行監督義務,主管領導盲目聽信下級人員所報的虛假數據,不作實地調查和嚴格盤點,監督不到位……一系列的漏洞致使原本完備的機制形同虛設。
針對調查出的問題,辦案組制作了調查報告,提出向企業制發檢察建議的意見。檢察建議詳細列出了企業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隱患,并從加強資金管理、完善庫存與出庫管理監督制度、健全關鍵崗位人員選用及流動制度、嚴肅處理相關違法違紀人員、強化員工廉潔教育等方面提出對策。
2019年7月19日,吉林市檢察院邀請某鹽業公司的主要領導到該院,面對面地講事實、釋法理,以現場宣告送達的方式送達了檢察建議。
為企業發展注入新活力
收到檢察建議后,該鹽業公司認真研究了建議內容,重新梳理了企業各個流程和監督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多次聯系檢察機關進行聯合整治,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并書面反饋了落實整改情況。
在資金管理上,該鹽業公司調整了公司營業室隸屬關系,不再由原客戶服務部管理,改由公司財務部直管,明確了營業室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相關規定,嚴禁給未付貨款或公司賬戶無存款的單位(個人)開發票,建立營業室當日銷售貨款未交報告制度,監督財務流向。
為了強化商品庫存及出庫管理,該鹽業公司進一步明確了保管員必須見票付貨的規定,要求保管員每日與營業室核對票據,驗證貨物與票據的合規、合法性。統計員持結報單與保管員、營業室對賬,確保各項程序合法有效。同時堅持月盤點制度,公司財務部負責監督審核,確保統計賬、保管賬、財務賬三賬與實物相符,杜絕單方數字出現。
該鹽業公司還明確了客戶服務部主任嚴禁以任何方式收取客戶購鹽款,送銷員不再到保管員處打欠條,而是由總調度下達送銷指令,送銷員到營業室寫借據開票后,到保管員處憑有效票據提取,送銷完畢,收取貨款后當日交到營業室抽取借據。除此之外,該公司進一步強化員工廉政教育,對該案相關責任人也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處分。據了解,該案的另外兩名同案犯已被移交至司法部門,最終被作出不起訴處理。
“回訪時,看到企業的變化,發自內心地覺得我們的努力值了。”張揚告訴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