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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表情一樣享有版權 同美術作品一樣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 2019-07-22 16:59:02

      因認為“吹牛”軟件使用了與微信相似的紅包界面和聊天表情,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科技公司)和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計算機公司)將“吹牛”軟件的開發運營方北京青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曙公司)告上法庭。7月19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開宣判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訴青曙公司侵害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糾紛兩案。

      “微信表情”案一審認定涉案微信表情生動、形象、富有趣味,體現出一定的個性化選擇和獨創性表達,具有審美意義,構成美術作品,騰訊科技公司對其享有著作權,騰訊計算機公司依據相應授權,對涉案“微信表情”亦享有著作權。判決被告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余元。

      在“微信紅包”案中,原告訴稱:被告的“吹牛”軟件中的電子紅包頁面與原告“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相同或構成實質性相似,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微信紅包”相關頁面和“微信”整體頁面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被告作為同類產品、服務的經營者,整體抄襲、全面模仿“微信紅包”的全流程設計、軟件界面及圖標設計,極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辯稱:電子紅包的創作設計來源于生活中的實物紅包,“微信紅包”不具有獨創性;“微信紅包”相關頁面及微信整體頁面不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原告進行作品登記前有大量與之相同或相似的作品發表,涉案“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不具有獨創性;被告使用的電子紅包與涉案作品存在差異。因此,被告未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微信紅包”相關頁面及微信整體頁面不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被告未以任何形式宣傳其軟件與“微信”應用軟件存在關聯,相關公眾不會產生混淆或誤認。因此,被告未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微信紅包”案一審認定:涉案“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具有獨創性,構成美術作品;“微信紅包”相關頁面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認定被告侵害了二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認定被告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騰訊計算機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此外,被告還被判賠償原告合理開支9萬余元。

      庭審結束后,該案審判長、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姜穎表示,法院是本著鼓勵創新、反對惡意模仿的理念對本案進行了判決。姜穎說:“對于原告有獨創性的勞動,我們要進行保護,對于被告的惡意模仿,我們要進行打擊制止,在損害賠償的確定上,要考慮既要彌補原告的損失,也要給被告一定警示作用,制止同類侵權行為。”

      據了解,這是國內首例涉及“微信表情”和“微信紅包”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

      關鍵詞: 微信表情包 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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