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江蘇南通一15歲男孩被同學伙同他人毆打致死,引發關注。2021年1月18日,該案首次開庭審理,兩名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自首,成為辯護雙方爭論的焦點,而男孩母親希望嫌犯獲得嚴懲。5月7日下午,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男孩家屬處獲悉,該案將于5月11日宣判,而男孩尚未安葬。“去年的今天是我兒子出事的日子,兩天后搶救無效永遠的離開了我,今天又是7號,在公檢法不辭辛苦、盡心盡責的努力下,我等來了宣判之日的通知,期待著公正的宣判。”
此前據男孩小盛的母親葛女士提供的檢察院起訴書顯示,2020年5月6日晚,被告人范某與小盛在微信群表示欲教訓該校初一年級某男生,后小盛將此信息告知了兩人的朋友胡某,引起胡某對范某的不滿,被告人范某遂對小盛懷恨在心欲予報復。
次日17時40分許,被告人范某放學后至理發店找小盛,后在店門外遇被告人蔡某。其表示愿意幫助范某教訓小盛,被告人范某表示同意。后被告人蔡某、范某先后用腳踢小盛,范某用手摟住小盛脖子往下摁欲將其摔倒,蔡某從后面用拳頭連續猛擊小盛頭部致小盛受傷倒地。范某用腳踢小盛身體,見他失去知覺,范某、蔡某和宋某、田某等人一起將小盛送往衛生院搶救。案發后,范某、蔡某在衛生院醫生報警后在現場等候,到案后兩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11月12日,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范某、蔡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范某、蔡某共同故意毆打他人致人死亡,且在犯罪過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均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檢察院稱,被告人范某、蔡某犯罪后,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可視為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范某犯罪時已滿十四不滿十六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021年1月18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據葛女士介紹,兩名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自首,成為此次庭審中辯護雙方爭論的焦點。而對于兩名嫌犯的當庭道歉,葛女士認為并不真誠且沒有悔意,希望嫌犯受到法律的嚴懲。此前葛女士告訴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小盛原本性格開朗,但轉學到江蘇讀書后出現了厭學情緒,小盛出事后,葛女士從小盛與范某的聊天記錄中才發現,小盛受到范某的威脅。范某稱,讓小盛“等著挨打”。
2021年5月7日下午,葛女士告訴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她已收到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傳票,該案將于5月11日宣判。據葛女士介紹,男孩目前尚未安葬。“去年的今天是我兒子出事的日子,兩天后搶救無效永遠的離開了我,今天又是7號,在公檢法不辭辛苦、盡心盡責的努力下,我等來了宣判之日的通知,期待著公正的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