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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微信群里調侃領導被開除 法院判處公司按勞動法賠償

      人民法院報 | 2021-03-30 16:46:54

      因在公司的微信群里發表言論和表情調侃領導,員工賀某被公司開除,還被要求賠償違約金3萬余元,由此引發一場官司。日,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公司以賀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規定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明顯缺乏依據,不具有合法,遂判決公司支付賀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199.99元。

      賀某原系某旅游公司職工,于2018年8月入職并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將其安排到武隆區仙女山景區從事游樂園籌備及運營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賀某應遵守公司的考勤與紀律制度,不得違反員工守則的各項規定。

      2019年10月某日,該公司游樂園辦公區域發生農民工聚集事件,中午就餐期間,賀某在公司員工自行組建的微信群內與其他成員就聚集事件進行互動,發送了數條“一大批boss即將到達戰場”等文字及表情信息。

      2019年11月初,賀某被公司領導叫去談話,被告知其在員工微信群內發送的信息屬不當言論,已對公司領導形象造成不良影響,屬于嚴重違反公司紀律,要求賀某主動向公司申請辭職,否則由公司通報開除。賀某拒絕主動申請辭職,公司行政人事部隨即將賀某開除,并要求賀某賠償公司違約金3萬余元。

      2020年5月,賀某向勞動人事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萬余元。勞動人事部門裁決支持了賀某的請求。2020年7月,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該公司用于考核、管理員工的行為守則內容分為“十要”和“十不準”,“十不準”為:“不準拉幫結派、挑撥離間、無中生有、造謠生事……不準作出任何有損公司利益、形象和信譽的行為……”公司認為賀某在微信群中的發言屬于“造謠生事,有損公司利益、形象和信譽”,所以將其開除。

      法院認為,賀某并不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首先,賀某并未在上班期間與他人閑聊,并且賀某的言語也未超過必要的限度,最多只能算得上是對領導的調侃;其次,賀某在員工自行組建的微信群中發言,并未對外公開,對公司影響有限;再次,行為守則中的“十要”和“十不準”,從內容上看,僅為一些大而粗放的原則規定,屬于普遍的價值認知和行為準則,缺乏明確具體的行為規范指引效果,也未對違反后果及具體處罰措施作出規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關鍵詞: 員工 微信群 調侃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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