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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88歲獨居老人送300萬房產給水果攤主引熱議

      央視網新聞 | 2020-11-23 15:04:42

      近日,一則“上海88歲老伯將300萬房產送給樓下水果攤主”的報道引發網友關注。

      馬老先生是一位獨居老人,前些年老伴去世,后來兒子也在家中意外猝死。兒子去世時,從追悼會到落葬,只有樓下水果攤攤主小游陪伴老人,后來馬老先生在家中摔倒后昏迷不醒,也是小游發現并把他送到醫院,陪伴照顧他直到康復。

      兒子去世后,老人讓小游一家五口住進自己家里。2017年,老人帶著小游到上海普陀公證處辦理了“意定監護”,同時決定將自己300萬房產都留給小游。

      上海老人將300萬房產送給水果攤主 你了解意定監護嗎?

      那么,到底什么是意定監護?哪些人可以成為意定監護人?意定監護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意定監護人是否有權利使用和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

      老齡化社會下應運而生的“意定監護”

      所謂意定監護,是指被監護人在具有完全判斷能力時,根據自己的意愿預先確定監護人,并與之簽訂委托監護合同,賦予監護人在自己喪失判斷能力時,行使有關自己監護事務的全部或者部分代理權,并對其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進行照顧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在法律上,意定監護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監護,前者更符合現代社會“對成年受保護人自我決定的尊重”的要求。

      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的實施,意味著“意定監護”這一概念第一次在我國從理論變成現實。《民法典》第三十三條同樣明確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上海老人將300萬房產送給水果攤主 你了解意定監護嗎?

      “獨居的老人一旦出了什么事,送到醫院要做手術,沒有監護人簽字,是很麻煩的事情。還有的老年人,他想住養老院,也需要預設監護人簽字。”上海市普陀公證處公證員李辰陽透露,老年人來辦意定監護的情況是最多的,在其工作的公證處大概占80%以上。

      李辰陽表示,辦理意定監護的過程中,監護人是最為重要的一環,具有血緣關系以及感情基礎的監護人是最理想的狀態,但在實際辦理過程中卻很難實現。在他經手的案例中,大部分孤寡老人公證的監護人都跟自己沒有血緣關系。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孟強認為,成年監護制度的完善在我國老齡化社會中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老年人中的失能失智者、空巢老人、獨居老人等都需要他人的監護。我國不僅老齡化嚴重,而且老年人健康狀態也不容樂觀;另一方面,我國在當前城鎮化建設快速發展時期,青壯年勞動力在全國范圍內大規模流動,具有勞動能力的成年人外出務工就業,無法在家履行對父母的養老義務,導致傳統家庭結構遭到沖擊,需要政府部門與社會力量的介入。

      意定監護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般來說,意定監護制度的利用程序包括:訂立意定監護合同、登記意定監護合同、選任意定監護監督人。首先由當事人訂立委托監護合同,然后再由公證機關或法院等機構登記意定監護合同,被監護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選任監督人。

      成年意定監護人的權利應當依據合同的約定來享有和行使,主要涉及被監護人身體照顧、財產管理和訴訟代理等方面。具體來說:

      其一,人身照顧包括對被監護人的日常生活照顧、疾病醫治護理、精神撫慰等;

      其二,財產管理主要指被監護人的財產管理和保護權、使用權和處分權。監護人應該將被監護人的財產用于被監護人的日常生活,并將被監護人財產的收益交給被監護人或其繼承人或直接用于被監護人的生活、醫療和財產管理上;

      其三,當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監護人有權以被監護人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上海老伯將300萬房產送給樓下水果攤主”的報道中,有網友誤以為是因為年輕攤主成為了老人的意定監護人,所以才繼承了老人的所有遺產。李辰陽表示事實并非如此,在進行公證時工作人員并不會向監護人告知被監護人的遺囑內容,“因為我們不希望監護和遺產掛鉤,如果對于那些有歹意的、不善良的人,會加速老人死亡,這樣他(監護人)可以早點拿到遺產”。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鹿靜律師表示,意定監護人享有的只是財產管理權和使用權,其并不等于財產所有權,換言之監護人可以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管理、使用被監護人的財產,但是財產所有權仍然屬于被監護人。“報道中老人愿意把房子給年輕人,不是意定監護人的權利享有的,而是老人自愿贈予的。”鹿靜律師解釋道。

      另外,意定監護人的義務主要包括,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維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禁止受讓代理權限范圍以外的財產、接受監護機構的監督、在監護終止時的財產清算報告及財產返還或者移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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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意定監護大多缺少監督環節

      “一旦建立了監護關系,某些時候監護人就掌握了被監護人的‘生殺大權’,所以監督機制也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一個必要環節。”李辰陽表示,監督人最好是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比如專業從事社會監護的組織。目前在沒有監督人的案例中,實踐上是由公證處承擔公共監督職能。據鹿靜律師介紹,此前上海有居委會工作人員代表居委會成為第三方監督人的案例。

      多位公證員都表示,當前意定監護大多缺少監督環節。在意定監護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公證員會向當事人闡明意定監護制度的法律風險、法律后果和監護人的責任,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等。

      由于前來辦理意定監護的委托人多是老年人等群體,公證員在辦理意定監護時會提醒再找一個人作為監督的角色。但是李辰陽稱在其經手的諸多案例中,許多委托人出于對監護人的信任表示不需要監督,“沒有監督的案例,大概占到90%”。

      李辰陽認為,目前我國對于意定監護的法律規定不夠詳細。現有法律雖然規定了意定監護制度內容,但對意定監護人行使監護權的監督問題未作系統完備的規定。因而,在監護人濫用監護權或怠于監護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等情況發生時,難以對被監護人進行及時的救濟。

      關鍵詞: 獨居老人 水果攤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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