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杭州中院供圖
“被告蔡某、姚某支付賠償款229200元,被告蔡某支付賠償款594300元。被告蔡某、姚某向社會公眾刊發警示公告、賠禮道歉聲明,召回所銷售的偽劣口罩。上述款項共計823500元,由公益訴訟起訴人代領后,轉交依法成立的全國性公共衛生類社會公益基金組織,專門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衛生公益事項支出。”31日,杭州互聯網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在線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由余杭區檢察院提起的蔡某、姚某銷售偽劣口罩民事公益訴訟案。這也是全國法院審理的首例銷售偽劣口罩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首例涉公共衛生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首例懲罰性賠償直接用于疫情防控公益事項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20年1月24日,蔡某經姚某介紹,在明知無生產日期、質量合格證及生產廠家信息的情況下,購買普通防塵口罩,并向他人出售,姚某從中獲取“好處費”。經統計,已流入市場的口罩有9550個,銷售金額為76400元。
1月24日至1月31日,蔡某自行購買普通防塵口罩,并向他人出售。經統計,已流入市場的口罩有28400個,銷售金額為198100元。
經查,前述口罩已被銷往湖北、廣東、浙江等全國21個省市,用于物資捐贈、藥店超市銷售、單位保障、民眾自用等。
經鑒定,上述宣稱具有病毒防護功能的口罩,實測過濾效率分別為6.5%、20.1%、8.7%,均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對具有防護功能口罩應達到的過濾效率≥95%的要求,不具有疫情防護功能。
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據此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蔡某、姚某發布警示公告、召回已銷售商品、支付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并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明知其銷售的口罩不符合疫情防護標準,仍以虛假宣傳方式對外宣傳其口罩達到N95口罩防護標準,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危害社會公共衛生安全,依法應承擔相應民事侵權責任。
據此,判令:被告蔡某、姚某共同支付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款229200元;被告蔡某支付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款594300元;兩被告在全國性媒體上賠禮道歉、發布警示公告,召回所銷售的已流入市場且尚存的偽劣口罩。
據悉,該賠償款由公益訴訟起訴人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代領后,將轉交依法成立的全國性公共衛生類社會公益基金組織,專門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衛生公益事項支出。
關鍵詞: 偽劣口罩公益訴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