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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卡盜刷責任新司法解釋出臺后首例判決出爐 銀行承擔90%責任

      北京商報 | 2021-05-31 15:26:42

      銀行卡盜刷責任新司法解釋出臺后首例判決于日出爐,銀行被判承擔持卡人遭盜刷造成損失的90%責任。持卡人具體是如何操作獲得了賠償、雙方對簿公堂后最終責任又是如何認定、什么情況下持卡人需擔責值得公眾關注。

      持卡人及時舉證成功索賠

      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司法解釋”),對銀行卡盜刷責任進行了規定。就在5月26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嘉興中院”)依照最新規定,二審判決了一起偽卡盜刷案件。

      回顧案情,原告雷某現居住于嘉興市南湖區。2015年,雷某向某銀行秀洲支行申請辦理了一張結算通借記卡,并簽訂《銀行卡通領用協議》。

      2020年9月5日下午,雷某收到手機短信,發現自己的某銀行借記卡被自助取款3次,POS消費6次,損失合計26.8萬余元。

      接下來,雷某的操作成為了保障自身權益以及避免損失擴大的關鍵:覺察自己的銀行卡存在被盜刷的情況,雷某立即打車前往最的ATM機,通過輸錯密碼的方式,致使銀行卡被鎖,最大程度減少了損失。隨后,雷某立即趕往某銀行嘉興分行查詢相關盜刷情況,得知除了上述損失外,在2020年9月4日、5日另產生了兩筆境外銀聯查詢手續費共計8元,同時向銀行查詢得知,取款和POS的刷卡地點均為中國臺北。雷某立即向當地派出所報案。

      一審時,秀洲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糾紛發生在持卡人和發卡行之間,雙方之間構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負有對存款人存款的安全保障義務,雷某負有妥善保管密碼的義務。但是根據已知事實,無法確定雷某銀行卡信息和交易密碼泄露的具體過程以及過錯責任。在無法確定本案偽卡盜刷的直接過錯或原因的情況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一審秀洲法院酌定某銀行秀洲支行承擔因偽卡盜刷造成損失的90%責任,雷某承擔10%的責任。并作出一審判決:某銀行秀洲支行賠償雷某損失24.1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某銀行秀洲支行不服,向嘉興中院提出上訴。銀行認為雙方均無法舉證案涉銀行卡的持卡人信息及支付密碼的泄露是由對方的過錯造成,雙方應各自承擔50%的責任。雷某未提出上訴。

      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銀行卡盜刷責任進行了規定。依據新司法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于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據此,嘉興中院審理認為,某銀行秀洲支行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由于二審法院僅對上訴內容進行裁定,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為何銀行承擔90%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二審時,雙方對于被上訴人的銀行卡被偽卡盜刷的事實均無異議,爭議在于相關責任的認定。銀行認為根據生活經驗法則,被上訴人銀行卡被偽造,一定是其本人泄露了銀行卡的信息,故應由其本人承擔至少50%的責任。

      嘉興中院認為,上訴人作為商業銀行,其負有對作為儲戶的被上訴人的存款安全給予充分保障的義務。該義務要求銀行從技術層面在儲戶與不法分子之間建立起真正有效的防火墻,杜絕儲戶的銀行卡被偽卡盜刷的可能。被上訴人的銀行卡被偽卡盜刷正說明該銀行卡在技術層面尚存在一定的安全漏洞,由此導致被上訴人資金損失的,銀行依法應予賠償。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持卡人雖舉證證明自己不在盜刷現場,并及時止損報案。但最終銀行實際承擔了90%責任,而非全責。對此,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指出,從已經公開的事實來看,這個案件一審判決是在新司法解釋出臺之前便下達了。因此,一審法院無法適用這個規定進行裁判。由于本案中,持卡人并未針對未支持的10%的部分進行上訴,故二審法院根據不告不理原則,不會對該部分內容進行審理。

      什么情況持卡人需擔責

      年來,偽卡盜刷、網絡盜刷案例層出不窮,若發現銀行卡遭盜刷,什么情況下持卡人需要承擔責任,如何界定承擔責任比例?

      北京商報記者在裁判文書網中,搜索“銀行卡盜刷”關鍵詞后,顯示了1720篇文書,其中很多是持卡人勝訴,保障了自身權益,但也有一些案件持卡人因舉證問題及未及時掛失情況自擔責任。

      比如2019年5月,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則民事裁定書顯示,原告馮某某稱,其在某銀行辦理的銀行卡于2017年4月28日被盜刷兩次共5000元,但法院以馮某某未提供證據支持其主張,駁回其“由銀行承擔5000元銀行卡盜刷損失”的訴訟請求。

      據了解,馮某某未提供過證據證明其卡被盜刷,馮某某認為其銀行卡于2017年4月28日被盜刷兩次,但是在2017年12月才去銀行掛失,在此期間還發生過兩次刷卡取款的事實;另外根據取款記錄顯示取款地點為距離馮某某居住地較的一家支行,不存在異地盜刷的情形,所以不能確認存在盜刷的事實。

      針對銀行卡遭盜刷后什么情況下持卡人需要承擔責任,王德怡表示,新司法解釋明確指出,發生盜刷交易后,持卡人對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信息、交易驗證信息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具有過錯,持卡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持卡人被盜刷后應當及時掛失,否則也應對擴大損失的部分自行承擔責任。“年來,各地方法院實際上也是按新司法解釋思路來判決的,新規強化了銀行方面的舉證義務。而具體責任比例,要看具體案件中各方過錯的大小,目前沒有統一的規定。”王德怡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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