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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糾紛案: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

      貝果財經 | 2020-11-16 09:36:33

      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調整后,金融機構涉訴案件的利率是否會參考民間利率紅線,一直被行業關注。

      兩個月前備受矚目的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借款人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11月12日迎來最終判決。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官方微信發布消息稱,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等金融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即不適用民間借貸4倍LPR司法保護上限。本案中,平安銀行溫州分行一審起訴和二審上訴請求均主張按月息2%即年化24%計收案涉貸款利息,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的上訴請求成立,二審依法予以支持。

      “借款人與金融機構之間借貸關系并非民間借貸”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其中指出,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保護上限將錨定一年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與此前“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相比,保護上限大幅降低。根據最新LPR報價計算,當前司法保護上限利率為15.4%。

      隨后9月平安銀行溫州分行在與洪某的一起金融借款糾紛案中,主張以年化24%向逾期借款人收取罰息的請求引起市場關注。彼時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的請求遭到法院駁回,法院最終判定其按4倍LPR執行罰息。

      不過,隨后平安銀行溫州分行就該案提起上訴,11月12日該案迎來反轉。

      在終審判決中,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金融借款糾紛,根據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該司法解釋。故一審判決將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復利和逾期利息參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進行調整,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另外,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指出,在本案一審受理時,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尚未實施,該司法解釋亦依法不適用于本案。

      針對上述案件及最高利率計算標準等問題,《中國經營報》記者向平安銀行方面進行采訪,但截至發稿,平安銀行方面仍未給予明確回復。

      針對平安銀行這一案件的反轉,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宋一欣告訴記者,這一案件的背后是使用法律之爭。他認為,這一案件的結果能否對之后類似案件的判決起到參考作用,這并不一定。“這一案件最終審理是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都還未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其他法院是否會參照使用也不好說。不過,從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來看,給出的理由已經很清楚,借款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關系并非民間借貸。”

      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亦贊成上述說法,其提示道,應該注重兩個文件,一個是此前公布的商業銀行法的修訂,其中有關于銀行與借款人協商利率的內容,還有一個是中國人民銀行法的修訂,征求意見稿里提到“擬定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草案”。

      廣東鵬正律師事務所律師任驥遠告訴記者:“從我們了解到的實際情況看,市場上超出正常還款能力的無抵押信用貸款,溫州那邊普遍的利率應該是高過15.4%。最高人民法院做這種扼制,可能是為了配合國家限制影子銀行。”

      4倍LPR計算利率上限的標準當下仍具合理性

      不僅上述平安銀行借貸糾紛判決案例,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10月份審理判決的鄭州銀行正光路支行與王某、秦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也支持了銀行高于4倍LPR上限的利率計算訴求。

      據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鄭州銀行正光路支行于2017年6月與被告王某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合同執行貸款利率7.1775%,還款方式為按期付息一次還本,逾期罰息按照執行利率上浮50%;訴訟中銀行要求被告償還本金99.76萬元及以合同約定利率計算標準計算利息(含罰息、復利)22.21萬元。

      根據民事判決書內容,被告認為銀行主張的利息折合年利率16.03%,已經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保護限度,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調整。

      不過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認為,《個人借款合同》是雙方自愿簽訂的,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均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予以確認;并支持銀行的利息追償訴求。

      多位律師表示,實際上,金融機構是否要參照適用民間借貸新規問題早在24%和36%的“兩線三檔”時就已存在,主要原因在于各地法院對金融借貸業務利率問題的認識并不一致。

      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認為,通常講的民間借貸并不包括金融機構的貸款,兩者法律性質不同,司法保護的程度也不同,金融借貸利率上限,可以不參照民間借貸利率上限。“雖然民間借貸新規不能直接適用于金融機構,但4倍LPR計算利率上限的標準在當下仍具備合理性,如果金融機構違約金部分的利率約定太高,可以據此標準酌情適當調整。”

      據中國裁判文書官網公告顯示,9月份以來審理披露的銀行金融借貸糾紛訴訟判決文書中,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浙江省遂昌縣人民法院等地方法院近10項訴訟案件均采用了4倍LPR利率上限的限制標準。

      雖然此后持牌金融機構的涉訴案件中,貸款利率是否依然不受限于4倍LPR還未可知,不過持牌金融機構依然會因為《決定》而受到影響。

      蘇寧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薛洪言認為,根據《決定》不難預計,民間借貸利率下調之后,持牌金融機構利率也會面臨很大的下調壓力。薛洪言舉例道,信用卡的分期利率,現行日息萬分之五(年化18%)的定價上限肯定要下調。“不說別的,僅就3億持卡人投訴銀行高利貸的擔憂,就足以讓銀行主動下調利率,規避潛在風險。”

      薛洪言認為,一旦利率定價大幅下調,會對“高進高出”的商業模式產生明顯的擠出效應,那些不能迅速壓降綜合成本的貸款機構會被快速淘汰出局。“在實踐中,降成本非常困難,短期內只能通過擠壓利潤的方式來確保定價合規。所以,未來一到兩年內,持牌放貸機構的盈利水平會出現趨勢性的顯著下降。”

      關鍵詞: 平安銀行 金融機構 貸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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