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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延險頻被“薅羊毛” 專家:應限制過高額度投保

      上海證券報 | 2020-06-15 10:49:57

      專家建議,保險公司應限制過高額度的投保(含重復投保),并對“高風險”投保人的真實乘坐飛機行為進行核查;應提高航延險產品的費率差異化程度,實時更新,同時考慮限制賠付率和賠付次數太高的人投保。

      近日,“南京警方抓獲利用航班延誤獲取保險理賠款300余萬元的犯罪嫌疑人李某”一案引起熱議。根據南京警方最新通報,李某存在多次偽造航班延誤證明等材料,虛構航班延誤事實,騙取巨額保險金。

      “李某已涉嫌保險詐騙罪。”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研究中心律師高恒向記者表示,構成保險詐騙罪的情景主要包括虛構保險事故、虛構保險標的。據警方通報顯示,李某存在虛構航班延誤事實的行為,屬于虛構保險事故,構成保險詐騙罪。

      高恒分析稱,除了虛構保險事故外,李某還存在虛構保險標的的行為。李某利用親戚朋友的身份信息購買了他們本不會乘坐的航班,雖然這些被保險人是真實存在的自然人,但被保險人將要乘坐該航班的行為均不真實,乘坐該航班并購買航延險不是這些被保險人的真實意愿。虛假的購票及投保行為,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也就是虛構了航延險的保險標的。

      實際上,航延險保單合同中往往有約定:被保險人實際乘機,且航班延誤達到約定條件才能獲得理賠;未實際乘坐航班的,屬于除外責任。高恒表示,但在實操過程中,一些保險公司可能不會去核實被保險人是否乘機,或是在僅提供部分證據證實航班延誤時,就直接理賠。如果出現了被保險人并沒有實際乘機而獲賠的情況,此時發生在真實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民事合同關系,不排除保險公司有權也有可能通過訴訟的方式向保險利益人索回賠償。

      一位從事航延險業務的相關人士告訴記者,近年來,利用航延險騙保的團伙越來越多,導致航延險賠付率過高,面臨長期虧損。無奈之下,很多保險公司都不再把航延險作為主險進行銷售,而是作為意外險的附加險,即購買航延險的前提是必須要先購買意外險。于是提高了騙保團伙的成本,保險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避利用航延險進行騙保的行為出現。

      此外,業內專家還建議,保險公司應完善航延險產品。中國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航延險的兩個特點使得該產品有天然的“漏洞”,容易誘發投機行為:一是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沒有客觀統一的標準,航延險采用定額賠付模式,使得投保一方可能“投機獲利”;二是在對航空延誤概率和程度的判斷上,一些投保人有較之其他投保人、保險公司的信息優勢,會損害保險市場的公平秩序。

      對此,王向楠提出以下建議:保險公司應限制過高額度的投保(含重復投保),并對“高風險”投保人的真實乘坐飛機行為進行核查;應提高航延險產品的費率差異化程度,實時更新,同時考慮限制賠付率和賠付次數太高的人投保。前提是保險公司應及時從保險中介渠道獲取投保人保單相關信息,保險行業應加強保險信息系統和行業平臺建設,借助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提升險企風控水平。(記者 韓宋輝)

      關鍵詞: 投保 航延險 薅羊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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