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車馬很慢,書信很遠。古人分手時,常常以詩銘志,如“等閑變卻故人心,卻道故人心易變”。而在互聯網社交媒體高速發展的今天,很多原本是夫妻、情侶的雙方,分手后卻會在網絡上開啟罵戰。這種“互撕”行為雖然能逞一時口舌之快,卻極可能觸碰法律紅線,落入侵權范疇。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了多起涉及“前任”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很多案件中,原、被告本是戀人關系,分手后,一方將另一方的個人信息如姓名、樣貌甚至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發布到微博上,用侮辱性語言描述對方,影響對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當事人在微博平臺發布對他人侮辱、誹謗的言論,使得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主觀上具有過錯,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法院認為,公民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他人身體的隱私部位屬于隱私權保護的范疇。將他人身體私密部位的照片發布到微博上并公布其真實姓名和樣貌,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構成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對于這類案件,法院判決侵權人公開向被侵權人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支出等。
夫妻、戀人離婚、分手后因在互聯網上“互撕”“對罵”而產生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是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典型的一類。該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這類案件的特點是:一、侵權人多是知名博主,擁有大量粉絲,一旦發生侵權行為,往往傳播廣泛;二、侵權人涉及對權利人名譽權、隱私權的交叉侵犯。侵犯名譽權大多表現為用侮辱的語言評價前任,編造、誹謗前任私生活混亂、作風不檢點;侵犯隱私權大多表現為,在網絡中公布前任工作單位、住址、相貌、身體私密部位等信息;三、由于網絡傳播速度快、范圍廣,權利人的生活、工作受到嚴重影響,給權利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人格權部分獨立成編,加大對人格權的保護力度契合新時代的司法需求,彰顯人文關懷。民法典還規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在傳奇的愛情里,卓文君在被司馬相如辜負后留下了“聞君有兩意,故來相決絕”的抉擇;陸游負了唐婉,譜寫了“傷心橋下春波綠,曾是驚鴻照影來”的悔恨。在現實的愛情里,即使不能演繹出千古佳話,也萬不該放任心頭怒火換得對簿公堂、一紙判決。法官在此提醒:戀人相處,當聚散隨緣,對前任和逝去的感情作出適度評價是一種自我情感的表達,切不可恣意使氣,觸碰法律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