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2019年12月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僅九個月,華儀電氣涉嫌信披違法違規案有了基本結論。*ST華儀(600290)9月24日盤后公告,2020年9月23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
因公司涉嫌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關聯擔保及未披露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等違法情節,浙江證監局擬決定:對華儀電氣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60萬元罰款;對公司實際控制人陳道榮給予警告,并處60萬元罰款;對董事長兼時任總經理陳孟列、副董事長范志實、時任財務總監李維龍等18名責任董監高給予警告,并分處3萬-30萬元罰款。擬罰款合計318萬元。此外,擬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損害上市公司權益的陳道榮、陳孟列兩人分別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10年證券市場禁入。
經查,華儀電氣涉嫌瞞報、遲報的信披違法違規事實包括:
一、2017年至2019年,華儀電氣通過控股股東華儀集團實際控制的合頤貿易、伊賽科技等公司賬戶及部分員工個人賬戶走賬,通過多道劃轉,將上市公司資金轉至華儀集團及其關聯方。上述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累計發生額23.2億元,截止調查日余額11.41億元。華儀電氣上述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未依規及時進行臨時公告,亦未在2017年報、2018年半年報、2018年報和2019年半年報中如實披露。遲至2019年11月25日,華儀電氣方公告存在關聯方資金占用及違規擔保。
二、2017年至2019年,華儀電氣及其全資子公司華儀風能、華儀電器為華儀集團及其關聯方累計提供擔保金額10.875億元。2019年底至2020年初,華儀電氣合計7.37億元結構性存款因提供擔保被銀行強制劃轉。華儀電氣上述擔保未經股東大會審議,未按規定及時進行臨時公告,亦未在前述涉案各期對應定期報告中如實披露。
三、2018年、2019年,華儀電氣未按規定用途使用募集資金合計4.94億元,其中包含于前述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金額2.36億元,其余用于華儀電氣歸還借款及日常經營支出。華儀電氣未按照非公開發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資金,未經股東大會審議而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其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2018年度、2019年半年度募集資金專項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而據最新公告,截至今年9月22日,公司存在關聯方資金占用余額仍高達114780.98萬元,公司及子公司因違規擔保承擔連帶擔保所產生的損失累計73685.83萬元,公司違規擔保余額仍有20342.17萬元。
*ST華儀表示,公司已就部分違規擔保提起訴訟,部分案件尚未審理完畢,公司是否應承擔擔保責任需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公司控股股東承諾將積極與債權人溝通,通過包括但不限于處置相關資產、合法貸款等形式籌措資金,償還債務、解決訴訟,盡快解決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和資金占用問題;公司持續督促控股股東采取有效措施盡快解決相關違規問題,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任何歸還款項。
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資深證券維權律師吳立駿指出,*ST華儀不久應會收到證監會正式行政處罰,根據證券法及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糾紛相關司法解釋,權益受損的適格投資者可報名加入集體索賠訴訟的訴前準備,目前其團隊已接受上百名華儀股民的索賠委托。
律師提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24日期間買入華儀電氣,且2019年11月24日收盤仍持有該股而產生浮虧的投資者,可發送姓名、電話、股票名稱、股票數量到電子郵箱Jitisu@163.com,也可上“眾維515網”或微信jitisusong提交獲賠報名申請。2019年9月末和12月末,公司股東總數分別為54178戶、60316戶,符合索賠條件的股友切勿無謂放棄爭取民事賠償、彌補投資損失的正當合法權益。
資料顯示,華儀電氣位于浙江溫州樂清經濟開發區,1998年12月成立,2000年11月上市,主要從事高壓電器、風能發電設備制造銷售。2018年、2019年,公司分別虧損0.92億元、29.15億元,因凈利潤連續兩年為負,公司股票今年4月27日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ST)。
今年上半年,*ST華儀實現營收28452.60萬元,比上年同期減少46.60%;凈利潤-9964.65萬元,同比大降3295.48%;期末凈資產104604.04萬元,比上年末下降8.7%。半年報還顯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應收賬款賬面價值11.92 億元,占公司流動資產的比例為45.78%,存在不能及時收回的風險;公司未了訴訟累計金額120409.36萬元(未考慮延遲支付的利息及違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5.10%,部分訴訟案件執行后或將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
二級市場上,華儀公司股價曾在2008年漲至29.29元(前復權)的歷史天價,而今年5月一度跌破面值下探0.99元創出上市新低。9月24日,*ST華儀收報1.38元,以2015年6月20.32元的階段高點計跌幅高達93%,最新市值10.49億元,五年蒸發約140多億元。
(本文由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供稿,不代表華夏時報立場。吳立駿律師,法律本科,熟悉證券法、公司法,精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和準則。從事投資者維權索賠工作10余年)